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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朵花是开不出一个春天的。
注:
'注'1 就我所知是如此。按:《宗》书出版于
1988 年;香港;至于以下对《为》文的
引述;则见
1988 年八月号《明报月刊》第
115-116 页。
另有一些回应;例如沈智和先生的《从一文说起》
(1988 年十一月号《明报月刊》
);其立场倾向于赞同《思辩与宗教》
;此处不置评。
'注'2 引文不分段;下同。又:《为》文译
Horner 为「韩拿;此处统一为「韩那。
'注'3上述答辩牵涉颇细腻的辨析;此答辩意味着由个别的论证承起「独一性证
明”(uniqueness proof)的「担负”
。《为》文的破绽在于肯定韩那的每个论证「完
全成立”(见下文)。
'注'4 「矛盾”一词有时被用于广义;但若要恰当;则其广义也不能广泛到任何「不
妥”都可称为「矛盾”。
'注'5 此处不宜给出再细密一些的界定;免得读者的思路受到无谓的干扰。拙作
恒互采纳「免得。。。。。。干扰”这一点作为行文取舍的般守则。
'注'6 有没有
indexical expressions 引起「指涉转换”是一回事
;确定的命题有没
有矛盾是另一回事。本段所讲的是后者。
'注'7 这是约略之言;不过「谬误”本是一个约略的概念
。最广义的「谬误”
;可指
任何错误的观念或说法。此义过于宽泛;使「谬误”一词失去其方法学上的特定指
涉。相反的极端则是逻辑家往往把「谬误”界定
为「不对确的论证”。此义过于偏狭; 使「自相矛盾”、「混合问题”等一般公认
的谬误被排斥于「谬误”的范围外。
'注'8 像「谬误”的定义那样;「讹误”的定义也是约略之言。谬误与讹误之间;
并无截然二分的明确界线;两者可有重叠部分。
'注'9 因某个说法没有被证明为正确;便推论该说法为错误;此亦属于诉诸无知
的谬误。(本文所下的定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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