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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庭审开始。
萧让穿着黑色的律师袍,胸口别一枚徽章。
他神色冷峻严肃,接过吕乔递来的材料,稍稍调整麦克风。
“‘张开血盆大口,吸干旗下小艺人,扒皮、拆骨、敲骨吸髓、骨头渣都不剩’——就是这句内容虚假、人身侮辱性极强的贬损性言论,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误解,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两百万元,本案的代理费三百万元,以及名誉损害损失费五百万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一千万元。”
宁稚大骇。
一个学生哪有这么多钱啊?
即便案子赢了,这个诉求也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身边的学生小声说着:“夏新宁是不是疯了?小洛哪有那么多钱赔她?”
“明星眼里,小钱都不算钱,一开口就是几百万几千万的。”
宁稚看向被告席的小洛。
他神色松弛,似乎并未被天价赔偿金吓到。
他把麦克风拉到跟前,说:“我承认这条评论是我发的,但我对原告的诉求全部不认可。”
说完看向法官。
法官点点头:“被告请继续。”
“第一,这条评论并没有明确的指向性,没有任何主语,并不能让社会大众联想到原告,所以不构成侵权。
第二,夏新宁作为公众人物,负有容忍义务,这句话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第三,侵权责任必须以存在侵害结果为条件,不能以被侵权人的认知为判断依据。虽然我发布的评论有1000多的点赞,但原告方并无实际证据证明这条评论给原告造成了任何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第四,本人发布的那条评论早已经删除,没有再对原告产生任何影响。”
层层递进,有理有据。
法官看向原告席:“原告代理人还有补充吗?”
萧让接过吕乔递来的资料:“针对被告提出的第三点——请审判长和审判员看五号证据。
在被告发布了那条超过千赞的贬损性言论后,原告曾代言的一款洋酒产品,以原告形象不再适合担任代言人为由,拒绝与原告续签代言,令原告损失了千万余元的代言费。
以上可证明这条评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请问原告代理人所说的洋酒产品,是臻恬洋酒吗?”
萧让:“是的。”
被告:“这里申请提交新证据。”
萧让脸色一变:“反对。被告当庭提出新证据数量过多,涉嫌证据偷袭,我方无法对新证据进行核实,请求法庭驳回被告提交的新证据。”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新证据只是一段网络下载的视频,可以证明原告失去品牌代言的续约,并非因为本人那条言论引起。”
法官:“同意被告提交新证据。”
宁稚看向萧让。
萧让脸色很难看。
屏幕上出现一位女士正接受记者采访的画面。
“臻恬洋酒的定位一直是20至30岁的年轻人,如今随着夏新宁女士在乐坛地位的逐渐提高,她已经是导师级别的人物,与我们的产品定位不再匹配。我们计划在下一年度,邀请一位乐坛新星,成为我们的新代言人。”
视频结束。
被告看向审判席:“这段采访出现在网络上的时间,是本人发布评论的前一周。也就是说,原告方举证的经济损失原因,并非本人的评论造成。”
萧让发言:“我方申请合议庭休庭,进行新证据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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