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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从《蓝公案》看清代唆讼之风
《蓝公案》注释标题参见安遇时、蓝鼎元等编撰:《名臣问案牍》,重庆出版社2008版。原名《蓝公案奇案》,又名《鹿洲公案》《公案偶记》,是作者蓝鼎元根据自己在清朝雍正年间出任广东普宁、潮阳县县令时,断案折狱经历所记的笔记而编撰的一部文言体公案题材短篇小说集。全书记录的二十四则案例,因是作者亲历而具有一般公案小说所不具备的史料性、真实性,对研究清代司法制度和刑狱状况有着直接而生动的参考价值。
第一节讼师唆讼之道叹为观止
在《蓝公案》二十四则案例中,涉及讼师恶意唆讼、谋讼的占相当比例,而其手段甚至令官府也无可奈何。这只是广东相对偏远一隅县域的情状,由此可以想见其他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兴讼状况。
一、讼师互通共谋案
《蓝公案》第二则《三宄盗尸》,讲的是潮州县民王士毅到县衙告状:自己的弟弟阿雄随母亲改嫁到普宁县民陈天万为妾,结果陈天万正妻出于嫉妒,毒死了阿雄。王士毅还出具了“诬告反坐的甘结”,似乎证据凿凿。
结果蓝公前往勘验,发现尸体不见了。审讯了十余证人,都说不知道尸体埋在哪。阿雄病死时也没见到其亲哥哥王士毅来见一面。蓝公审看了陈天万及其患有大腹病的妻子,心里明白非陈妻所为。于是现场审讯王士毅,“夹讯之”才招供出了真相。原来王士毅与陈天万因祖屋问题有仇隙,王士毅遂私下找了讼师王爵亭、老讼师陈伟度三人密谋,雇了乞丐夜里发掘坟墓,盗出阿雄尸体,并诬告陈天万妻毒杀阿雄,希望通过打官司“和息”,以此骗一大笔赔偿,借以发财致富。
此案破案过程没有什么悬念,原来阿雄是得了痢疾,病了两个月后死的,并非被人毒害。倒是判罚予人省思:“或劝余将此案通详,则官声大震。余曰:‘普邑当连年荒歉之后,吾莅兹月余,地方未有起色。三宄之罪,固不容诛;通详解省,牵累多人。吾不忍沽一己之名,使民受解累之苦也。’因将王士毅、王爵亭、陈伟度各予满杖,制木牌一方,大书其事,命乡民传擎偕行,枷号四乡周游示众。普人快之。”
此处判决,蓝公自己承认,如果上报朝廷,自己官声大震,但押解到省里,会牵累一大批人。蓝公出于当地荒年、安抚地方的考虑,只是施以杖刑,枷号游街而已。显然,这种自作主张的判罚,是违法的。但出于地方维稳考虑,地方官自我决断,并未受处分,反而受到了朝廷的肯定,从一个方面也说明,朝廷实施刑法律令,目的是保一方安宁,以防民变。这个目的达到了,是否严格按律处置,倒在其次。这也是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司法出发点。
仔细品味此案,重点是三人共谋诬告良人。其中,又有雇人“发眆”盗墓偷尸的重罪,还有职业讼师———王爵亭及老讼师陈伟度如何教唆词讼的反覆共谋的曲折故事。此则案例比较完好地呈现了讼师王爵亭供称的三人如何谋划、老讼师陈伟度如何献计的具体方案。王爵亭指着陈伟度说:“汝我三人,在乌石寨门楼中商谋此举,汝授杨令公盗骨故事,教我等偷尸越境。一则不忧检验无伤;二则隔属不愁败露;三则被告者惧罪灭尸似实,陈天万弟兄妻妾,乡保邻里,皆当以次受刑,夹拶糜烂;四则尸骸不出,问官亦无了局,我等于快心逞志之后,开门纳赂,听其和息,莫敢不从,致富成家,在此一举;五则和息之后,仍勿言其所以然,阿雄尸终久不出,我等亦无后患。迨偷尸更埋之后,三人欢欣痛饮,共称奇计,谓神不知鬼不觉,虽包龙图复生,不能审出真伪。”
这段供述很好地披露了老讼师的精明算计,如何规避大清法律制裁的谋划:比如,一则找不到尸首无从检验毒伤。二则将尸体偷出移到邻县埋了,还涉及属地不同,不容易败露。再则被告人和乡邻证人害怕,又要受到夹刑;审官找不到尸体,无从结案。最后结果只能是“和息”了事,三人拿到和息的赔偿,“致富成家”。
看似考虑周密,但却过于自信,因为凡是负点责任的提审官都会以尸骸为核心找到证据。而蓝公略施小计,让王士毅承认自己雇人移尸,但支支吾吾不供出讼师姓名。蓝公假意审结此案,却密派差人访查王士毅从潮州到普宁时住宿客店的同宿之人,由此抓获了讼师王爵亭。又给王爵亭纸笔让其写供词,比照原告的状词,发现也是出自王爵亭之手,由此,再供出了陈伟度。整个案情于是真相大白。
品析:
此案虽属边地潮州和普宁,但讼师唆讼如此,可见清康、雍年间,不良讼师猖獗、活跃的程度。从《唐律疏议》《宋刑统》再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可以看到讼师开始出现并活跃的轨迹。唐、宋讼师已经出现并开始活跃,到了明、清则完全成为一种职业现象。有的起到了帮助民众维护自身权益、代撰诉状文书的作用;也有的专为官府提供法律参谋、撰写判词文书等服务而演变为师爷、幕府的角色。但也有相当一批成了专事词讼,以此挑事、好事、谋事之徒,扰乱了地方的司法制度与社会治安。《大明律》即在卷第二十二“刑律五”之“诉讼”中,单列了“教唆词讼”条。而到了《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之“诉讼”中,不仅完全继承了《大明律》此条内容,而且还又增补了更为详细具体的六条条例:
如,“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赃重者,从重论。其在京匠役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立案不行。”
上述两条侧重在教唆词讼赴京诬告,所以处罚尤重,发边充军。可见古代封建王朝更重视流民聚集京城闹事、唆讼。
为了防止讼师借代人书写诉状之机,教唆生事,朝廷干脆考虑自己培训代人写状之人,以绝“体制外”讼师的饭碗。如规定:“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如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查究,其有教唆增减者,照律治罪。”这一规定堪称严格,也算是一种可行的治理办法。
另外,就是被讼师蛊惑受雇诬告之人,也有相应惩处条例。“凡雇人诬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诬告之人,照设计教诱人犯法律,与犯法人同罪。”这是对雇者和受雇者同时惩处的双管齐下的办法。
再如,对如何治理教唆词讼者,《大清律例》也作了更有效的追踪掌控,其中一招就是对地方官进行追责。如规定:“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议处。”地方官对及时摸查教唆词讼的讼师负有属地管理的责任。如果不知道被上司访查出来,就要被交部议处,这是相当严重的惩处了。
上述条例基本涵盖了教唆词讼,以及讼师胡作非为、教诱他人生事滋事的可能情况及其惩处办法。可见,在清代,朝廷对教唆词讼的讼师痛恶到何种程度。
而在本案中,王士毅、陈伟度的所谋所为也的确令人发指。蓝公将其施以杖刑,并枷号游街四乡,也可谓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故而“普人快之”。
二、讼师与官府书吏、恶棍、奸保串通唆讼勒财案
《蓝公案》第七则《龙湫埔奇货》,将讼师串通各不法之徒集体勒索之事,叙述得环环相扣,令人眼花缭乱、叹为观止。
话说龙湫埔溪畔泥窟中发现一具死尸,据说是窃贼王元吉的。结果一帮好事者找到贼弟王煌立,到官府状告白墓洋杨姓一帮人杀死了自己的兄弟。
蓝公仔细批阅状子,发现了其中的端倪。判断王煌立一定有陪同而来的地保,果不其然发现保正许元贵,并将其提审到案。许元贵以为事情败露,很快就招供出了幕后的指使者李阿柳———原来是普宁县衙门被革职辞退的工房书吏。
通过审讯李阿柳,又供出了同谋的讼师萧邦棉、恶棍张阿束,以及蓝公衙门案前承办刑书的郑阿二。
蓝公当场审讯郑阿二,由此知道了整个诉案的由来内情:李阿柳在普宁县屡次惹事上身,躲避到潮州,与萧邦棉、曹阿左等人臭味相投混在一起。
后来听曹阿左说窃贼王元吉死了,因之前与白墓洋的杨如杰发生过口角,听说杨家挺有钱,于是几个人就找到了王元吉之弟王煌立,让王煌立去栽赃杨家。但王煌立表示为难,因为家贫没钱打官司。萧邦棉就给了王煌立二百钱,又让李阿柳代书状词,将杨鸣高、杨如杰等十几人罗织在诉状内。然后让曹阿左找到保正许元贵出面,去白墓洋告诉杨家,撮合双方,“事可和息,须费银八十两”。
同时,又让蓝公案前的刑书书吏郑阿二从中说合,被诸位杨氏拒绝。过了几日,又让恶棍张阿束,以及书吏郑阿二、李阿柳轮番吓索。从八十两到四十两、二十两,最后到十两。眼看要和息了,结果还是杨如杰的母亲吴氏认为既没有殴杀王元吉,家里又贫寡,最后只得以“藉尸勒诈”名义告到官府。此案经蓝公审讯,才曝光了这样一起官府书吏与讼师、恶棍、地保内外勾结,唆讼勒财的令人发指的大案。
蓝公由此写道:“此案之兴,实由此一班讼师、宄棍、奸保、蠹书傍风生事所为。”所有涉案欺诈勒索之人都被判罚。
那么,王元吉之死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王元吉与张阿左、钟阿表、黄阿瑞等一帮贼盗屡次偷盗,为害地方乡民。某天夜里他们去行窃被事主发觉,乡邻等棍棒齐下,王元吉、张阿左、钟阿表等人拒捕逃脱,但王元吉因饥饿而落在后头,被众人群殴,头部受了重伤,没几天死在黄奕隆瓦窑里。黄奕隆、其弟黄奕茂,以及黄阿瑞等人害怕惹事上身,将王元吉尸体移到旷野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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